10月30日,美国心脏协会(AHA)、美国心脏病学会(ACC)和美国心律学会(HRS)联合发布了室性心律失常患者管理和心源性猝死预防指南。其十大要点如下:
1.对于射血分数降低的心衰患者(LVEF≤40%),推荐使用β受体阻滞剂、盐皮质激素受体拮抗剂和ACEI/ARB/ARNI降低心源性猝死和全因死亡率(I类)。
2.对于缺血性心脏病和持续性单形性室性心动过速患者,仅予以冠脉血运重建不能有效预防复发性VT(III类)。
3.对于伴有心衰(NYHAII–III级)且LVEF≤35%的非缺血性心肌病患者,如果预期生命超过1年,推荐植入式心律转复除颤器(ICD)。
4.对于既往心梗和有症状的复发性持续性VT患者,或表现为VT或室颤(VF)电风暴的患者,若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胺碘酮或其他抗心律失常药物,推荐行导管消融。
5.对于发生不明原因心源性猝死、不明原因溺水或复发性劳累后晕厥的年轻患者(<40岁),若无缺血性或其他结构性心脏病,推荐进一步评估其遗传性心律失常疾病。
6.对于需改善心律失常症状或怀疑是频繁室性早搏引起的心室功能下降的患者,若抗心律失常药物无效、不耐受或者患者不接受,可行导管消融(I类)。
7.对于符合植入ICD标准、血管通路条件不佳或感染风险高、不需要或不打算将心动过缓或终止VT起搏作为心脏再同步治疗的一部分的患者,推荐使用皮下ICD(I类)。
8.对于年轻心源性猝死患者(≤40岁)的一级亲属,推荐进行心脏评估,并根据临床提示进行遗传咨询和基因检测(I类)。
9.对于考虑植入新的ICD或更换已有ICD的患者,应根据预期健康目标,患者意愿等,明了其SCD、心衰所致非猝然死亡和非心原性疾病的个体风险,以及ICD的有效性及潜在并发症。(I类)。
10.对于难治性心衰、难治性持续性VA或其他疾病所致的终末期患者,应讨论ICD电击失活及并考虑患者预期健康和意愿。(I类)。
来源:ThomasC.Crawford.GuidelineforManagementofVentricularArrhythmiasandPreventionofSCD.ACC.Oct30,.
中国循环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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